初中中国近代史知识点梳理:中国近代的不平等条约体系
http://www.newdu.com 2024/11/01 05:11:31 中考网 佚名 参加讨论
鸦片战争之后在中国存在的条约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条约关系。表面上看,这些条约具备了国际法的各项要素和细节要求。实际上它违背了近代国际法的本质要求--签约国双方或各方的平等关系。在近代,强迫中国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成为列强干预和控制中国的最重要手段之一。这些条约渗透到中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司法、文化等各个方面,从而形成一种庞大体系。我们把它称为不平等条约体系。这个不平等条约体系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842年至1860年为形成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南京条约》的签订开始了这个体系的形成过程;该约又与《望厦条约》、《黄埔条约》一起构成了不平等条约体系最早的也是最重要的三块奠基石。通过这三个条约,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英法美三国从中国获得了如下权利:霸占中国领土权、五口通商权、协定关税权、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在华传教权、口岸租地权。这些权利构成了外国在华特权的最基本的方面,尔后所有不平等条约规定的种种特权不过是上述权利的延续、派生和补充。鸦片战争结束后14年,英法又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这场战争后清政府与列强签订了:1858年的中英、中法《天津条约》、中俄《瑗珲条约》,1860年的中英、中美、中法、中俄《北京条约》。列强从中又取得了一些新的条约特权,大块割取中国领土权(沙俄割占了近15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英国割去了九龙司);增开商埠权(增开南京、汉口、天津等11个商埠,使条约口岸从沿海向长江流域扩展);外国公使驻京权;外国军舰在中国领水巡逻权;鸦片贸易合法权;外国公使在内地租屋买地权;贩卖华工权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