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要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法治优于人治等。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中道的权衡恰恰就是法律,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城邦执政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正确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受法律支配。 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以今天而论,要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件很难的事。法律要有权威,人们才会尊重它;要让法律获得足够的权威,首先是政府要认真严格守法。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倡言法治,反对人治,提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著名命题,他主要从这样四个方面论证了法治优于人治的好处: 第一,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第二,法律是由许多人制定的,众人作出的判断总比个人可靠。第三,法律是借助于规范形式来确认的,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此外,它还具有普遍性,对任何人都适用。第四,权力制约需要法治。 (责任编辑:admin) |